四个最严监管食品安全法
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发布。《意见》指出,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明显短板。必须深化改革创新,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1建立最严谨的标准
《意见》指出,要立足国情、对接国际,加快制修订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到2020年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达到1万项,基本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完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标准制定。及时修订完善食品标签等标准。
要强化标准实施。加大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准确理解和应用食品安全标准,维护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对食品安全标准的使用进行跟踪评价,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标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的基础作用。
2实施最严格的监管
《意见》强调,严把“六关”,实施最严格的监管。
1.严把产地环境安全关。实施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护重大工程。
2.严把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关。严格执行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
3.严把粮食收储质量安全关。健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合理化利用,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4.严把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加强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监管。将体系检查从婴幼儿配方乳粉逐步扩大到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着力解决生产过程不合规、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5.严把流通销售质量安全关。建立覆盖基地贮藏、物流配送、市场批发、销售终端全链条的冷链配送系统,严格执行全过程温控标准和规范,落实食品运输在途监管责任,鼓励使用温控标签,防止食物脱冷变质。
6.严把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加工操作、清洗消毒、人员管理等规定。集体用餐单位要建立稳定的食材供应渠道和追溯记录,保证购进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格落实网络订餐平台责任,保证线上线下餐饮同标同质,保证一次性餐具制品质量安全,所有提供网上订餐服务的餐饮单位必须有实体店经营资格。
3实行最严厉的处罚
《意见》指出,要研究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加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研究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推动农产品追溯入法。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推动建立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明确证据衔接规则、涉案食品检验认定与处置协作配合机制、检验认定时限和费用等有关规定。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依法严肃追究故意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落实“处罚到人”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依法从重判罚。
要强化信用联合惩戒。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认定机制,加大对失信人员联合惩戒力度。
4坚持最严肃的问责
《意见》强调,要完善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对考核达不到要求的,约谈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并督促限期整改。
要严格责任追究。依照监管事权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履行职责不力、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干扰责任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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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一头牵着14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头牵着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未来。值此《食品安全法》实施十周年之际颁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和构建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格局意义重大。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统筹谋划部署,放到最大的政治和公共安全的高度来认识,提出了“四个最严”“党政同责”和“全链条监管”等工作要求,在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产业规划、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特别是2019年相继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条例》等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食品产业快速发展、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健全、检验检测能力不断提高,全过程监管体系基本建立,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控制,保持了食品安全平稳向好的态势。
但是,我国食品产业基础还比较薄弱,监管人员少,监管对象庞大复杂。我国14亿人口每天要消耗20亿公斤食品,守护安全的任务巨大。食品产业体量巨大,目前注册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约15万家、经营企业约1400万家,但80%左右为10人以下的小企业,还有2亿农户和不计其数的小作坊、小摊贩,“小散乱”问题比较突出,监管对象较多,监管难度较大。此外,源头污染、非法添加、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风险隐患还比较多,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还不完善,舆论环境比较复杂,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工作落实还不到位。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食品安全治理压力仍然较大,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依法治理,深化改革破解难题。
自2009年第一部《食品安全法》实施,我国正式从食品卫生管理阶段步入食品安全依法监管时代。随着食品安全监管进程的推进,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越来越意识到,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对象非常庞大,监管环境异常复杂,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力量很难完成,到2015年重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时,提出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其中明确提出了“社会共治”原则;在《意见》中明确了六大工作原则,再次重申社会共治理念,并上升到“共治共享”层面;在《规定》中也明确了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推动社会共治的职责。社会共治共享原则已成为当前国内外公认的食品安全治理理念,我们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的过程中,必须以《意见》为统领,在落实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同时,站在战略高度,整合各领域资源和力量,整体推进食品安全共治共享。
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引导。没有各级党委和政府引领的社会共治是盲目的,很难形成整体治理效能,往往无法有效掌握和把控食品安全整体状况和关键风险点,也无法形成互动机制解决源头根本问题,容易失去方向和走向分散主义,无法达到整体治理目的。
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必须落实好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是推动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的执法部门,社会共治必须在政府监管部门实行科学监管的基础上推进,以社会共治来弥补监管的空白点。各级监管部门必须担负起食品安全治理的首要职责,奠定共治共享的实践基础。
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必须整合监管部门力量。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环节多、因素杂,必须首先整合从源头到餐桌、从标准到法规、从监管到处罚等各方面相关的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和公检法等部门职责。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凝聚部门合力。
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必须加大科普宣传和普法工作力度。社会共治共享氛围的营造需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调动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监管部门重点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人员的联合惩戒力度。继续通过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案件信息公开、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等方式引导公众依法维权参与治理,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引导食品行业组织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加强自律建设。发挥好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倡导诚信经营理念、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弘扬正能量,营造共同参与、共治共享的舆论氛围。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广大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和食品安全充满新期待。只要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依法监管和科学治理,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社会共治共享,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就一定能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